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符號、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,用以管制、警告及引導交通的語言,在交通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。道路交通標志設置的地點應能使交通參與者及時注意、迅速判讀、有必要的反應時間或操作距離。在標志的設置過程中,應根據駕駛人信息加工規律和交通標志的視認性,確定標志的設置地點、空間位置以及標識面的偏轉角度。
道路交通標志是道路真實狀況的情報模擬,直接影響駕駛人的操作行為。不同的環境情況和道路信息等能否迅速、正確地傳遞給駕駛人,對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及車輛的安全運行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。據研究,駕駛人對道路交通標志設置的期望和要求主要有:
設置的期望和要求
1、道路交通標志應設置在從車內最容易看見的地方,即醒目性強;
2、重要標志應設置在駕駛人容易注意的地方,即視認性好;
3、必要的地方應設置預告標志,即提前告知;
4、標志的附近不應存在干擾因素,即干擾??;
5、在需做出新的駕駛動作的地方,應對進行駕駛動作變換的標志應重點設置,即醒目突出;
6、在道路環境復雜的地方,道路交通標志的設置不應增加駕駛人的視覺負擔,即對駕駛人的視覺負擔要小。
7、此外還要求盡量減少輔助標志的設置,在一個地點不應設置多個交通標志,道路交通標志之間不應有矛盾和重復。
鑒于駕駛人的以上要求,考慮到交通參與者的行動特性,在確定道路交通標志的位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:
1、一般應設在車輛行進方向易于發現的地方??筛鶕唧w情況設置在車行道右側的人行道或路肩上;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分隔帶、中央分隔帶或車行道上方;特殊情況可在道路兩側同事設置。
2、應滿足規定的前置距離,不允許損壞道路結構和妨礙交通安全;不宜設在建筑物的門前、窗前及車輛出入口前;與建筑物保持1m以上側向凈距。如不能滿足時,可在道路另一側設施,或適當超出該種標志規定的前置距離。
3、應滿足視認要求,避免上跨橋、照明設施、門架、監控設施、電線桿、行道樹、綠籬、戶外廣告標志及路上構筑物等對標志版面的遮擋。
4、不應遮擋其他交通設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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